配资炒股实际申请_在线配资炒股官网_在线炒股配资申请

箭鹿股份权益分派违规 2任董事长刘庆年刘伟收警示函

一、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违规。2014年4月15日,箭鹿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0.10元。箭鹿股份未及时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办理相关业务,分红方案未能在股东大会决议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截至目前,上述违规事项已整改完毕。

二、2018年、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违规。2019年5月15日,箭鹿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1.50元,并于2019年6月20日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年5月22日,箭鹿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1.50元,并于2021年6月25日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前述分红方案未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箭鹿股份未及时申请延期并披露相关公告,现金红利后于2022年4月派发完毕。

全国股转公司判定,箭鹿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第三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2014年5月6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2018年10月29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2020年9月29日发布)的相关规定,构成权益分派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刘庆年、董事长刘伟、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负责人孙召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箭鹿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刘庆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孙召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箭鹿股份于2014年1月24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1月11日,公司发布《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公告》,变更持续督导券商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年报显示,刘伟自2016年9月23日今至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期至2022年11月7日;孙召云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2年11月7日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2013年年报显示,刘庆年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任董事长。刘庆年,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64年10月至2001年7月,先后在宿迁制线厂、宿迁纺织厂、宿迁制毯厂、宿迁新颖服装厂、宿迁市第一毛纺织厂任职。2001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四十八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54号

关于对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鹿股份),

住所地:宿迁市科工路117号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

刘庆年,男,1951年5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刘伟,男,1975年2月出生,公司董事长。

孙召云,女,1971年7月出生,公司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违规

2014年4月15日,箭鹿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0.10元。箭鹿股份未及时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办理相关业务,分红方案未能在股东大会决议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截至目前,上述违规事项已整改完毕。

二、2018年、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违规

2019年5月15日,箭鹿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1.50元,并于2019年6月20日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年5月22日,箭鹿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1.50元,并于2021年6月25日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前述分红方案未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箭鹿股份未及时申请延期并披露相关公告,现金红利后于2022年4月派发完毕。

箭鹿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第三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2014年5月6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2018年10月29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2020年9月29日发布,以下简称《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构成权益分派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刘庆年、董事长刘伟、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负责人孙召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箭鹿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庆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孙召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22日